回复内容 |
同志:
你好!
你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在编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书》;对于约定了试用期的人员,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辞聘(解除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应向事业单位书面申请,经事业单位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规定,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3263349)。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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