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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下岗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利息可否减免
写信时间 2013/10/16 17:16:07 回复时间 2013/10/24 17:33:12
信件内容 领导好: 代朋友咨询一下:我一朋友,97年参加工作(棉麻公司),2001年公司破产下岗,此后间断做过一些小生意,但效果不佳,勉强能够维持生计。下岗后养老保险亦脱保未缴。现考虑到今后养老问题,拟续缴养老保险(亲朋借款一部分),但到社保大厅办理时,清单上计算出了4000多元的利息,对他来说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基于此,特咨询一下领导,看在下岗困难职工的特殊情况下给予减免利息费用,可否?不胜感激,恳请百忙中予回复!谢谢!
回复内容 漆先生: 您好!首先感谢你的来信。 关于您所说的情况,我表示理解。但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费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所以补缴养老保险的利息是不能减免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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