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王友颐:
你好。你咨询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规定,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首先应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校服务工作年限,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证明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未参加的可凭证明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凭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对于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能低于40%,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后续缴费协议书》。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
有关参保缴费的具体业务流程及缴费标准请你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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