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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工伤赔偿的咨询
写信时间 2013/9/28 10:59:55 回复时间 2013/10/10 10:52:41
信件内容 局长,您好: 首先感谢你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来信,我是利州区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2011年12月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经过近半年的艰辛治疗,最后还是被鉴定为工伤5级伤残,目前仍在该公司上班,由于不懂这方面的问题,请问:1、受伤后,公司为我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当然,是购买了医疗保险的)、6万元意外事故赔偿金及工伤保险赔付4万余元,除此之外,无其他赔付,请问几种这种赔付方式及标准是否合理?2、如果今后本人提出离职或不在该公司上班,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是要赔付,赔付标准是多少?谢谢。
回复内容 吴明辉同志: 你向局长信箱咨询工伤赔偿的信访件收悉,现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答复如下: 从来信反映,你2011年12月遭受五级工伤,按照现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你应享受以下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工伤医疗费应予全额报销;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你受伤前18个月的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月平均工资);3、伤残津贴。你遭受五级工伤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你本人工资的70%;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至于你单位给你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你可以按照上述政策进行核对。 我局咨询电话:3304151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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