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q先生/女士:
您好,您关于工厂已破产多年能否补缴社保的意见建议收悉,现做如下回复。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规定,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虽申报但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职工提供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所需资料,并负责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的,可按158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办理。
以上情况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5月30日16时20分通过电话告知了您,若您对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拨打0839-5572051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