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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拿仲裁裁决书怎样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写信时间 2016/6/26 14:07:22 回复时间 2016/6/29 10:44:55
信件内容 局长你好:我是广旺集团公司的一名职工,从1996年5月至今在广旺集团公司九寨度假村工作。公司1996年5月至2007年6月没依法给我缴纳社保,我在2011年11月申请仲裁,广劳仲裁字(2011)笫47号。仲裁裁决公司办我补办1996年5月至2007年6月的社会保险。之后公司又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劳仲裁字(2011)第47号,在后来公司又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法院准许,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广民特字第9号。现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已久,但是公司一直不执行。请问局长:我拿仲裁裁决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可否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要求依法查处,是那个窗口在受理。如不受理我该诈办?
回复内容 罗庆述: 你好,来信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五十一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你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还有疑问,可向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详细咨询,联系0839-3310382。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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