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信件查看
信件主题 女职工有毒有害岗位,备孕,调岗
写信时间 2016/6/22 10:04:05 回复时间 2016/6/24 9:13:03
信件内容 局长您好!我是一位化学检验室检验女职工,现在岗位属有毒有害岗位,现因准备怀孕,本着优生优育,不再适合原检验岗位,我可否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的第九条,向单位申请调岗?请解答,谢谢!
回复内容 同志: 你好! 感谢你的来信,你所反映的《女职工有毒有害岗位,备孕,调岗》信访件收悉。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做出如下政策解答: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如你所从事岗位符合此规定,可依据此条规定向单位申请调岗。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4日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39-3304759 传真:0839-3305419
邮箱地址:gyrsxczx@foxmail.com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500号 政府网站标识:5108000010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