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你好!
你给局长信箱的来信(信件编号:9108)已转我局处理。现就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于2015年11月6日印发,其中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缴中断年限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文件下发后,省人社厅、省社保局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我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2015年度养老保险费时间截至2016年3月31日,目前我市已停止办理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中断补缴。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三种办法:①“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②“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额地方请电话咨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839-5572422。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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