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张洁:
你好!
你给局长信箱的来信(信件编号:9167)已转我局处理。现就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川人社发[2014]28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按照人社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839—5572422。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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