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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规定,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参保缴费,其所缴养老保险费的40%划入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其养老待遇计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等因素确定。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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