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kxl同志:
你好!
你给局长的来信(信件编号:747)已转我局处理。现就你咨询的政策规定及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依据《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规定,跨省或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你可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比照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可以申请办理转移。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839--3262444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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