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王丽君:
你好!
你给局长信箱来信反映社保断保补缴的问题的问题已转我局处理。现就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年限不能补缴。
另外,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你父亲在浙江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转移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839—5572422。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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