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
您好,咨询工资发放的来信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诉规定,建议你本人持有效证据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如您对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3305102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