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王先生:
你好!
你给局长信箱的来信(信件编号:8907)已转我局处理。现就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和省社保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分别于2015年11月6日、16日印发,其中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缴中断年限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文件下发后,省人社厅、省社保局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目前我市已停止办理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中断补缴。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839—5572422。
201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