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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生育津贴
写信时间 2018/11/9 16:20:58 回复时间 2018/11/13 11:40:09
信件内容 您好,领导!我是某某私人企业的员工,于2018年1月30日生育一胎并按公司规定休产假90天,生育津贴于2018年8月底已发放到我公司账户上。产假期间公司只支付了基本工资,三个月产假总共工资金额低于生育津贴金额,按生育津贴最新规定,公司应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我个人,但公司到现在以没有明文规定的文件为由一直拖欠发放生育津贴。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回复内容 吴同志: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将你咨询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规定”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若单位未按时足额保障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来信!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联系电话:0839-5572055,感谢你对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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