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吴同志: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将你咨询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规定”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若单位未按时足额保障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来信!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联系电话:0839-5572055,感谢你对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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