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1.在利州区参保的城乡居民医保,若到苍溪一个乡镇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与在苍溪参保有差异么?有多大差异?
2.城乡居民医保户,患二类疾病(重性精神疾病),市政府文件规定:“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报销,一个自然年度本人支付一个起付标准费用。”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是每次的门诊药费均可按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报销,还是一年只能报销一次?
3. 以个体户身份参保人员(只保了住院),患一类疾病(重性精神疾病),市政府文件规定:“在其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并由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协议服务单位直接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以1500元为限。凡申报批准纳入我市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管理并办理了备案登记的异地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账户上自主控制使用。”这段话的意思,可理解为每年只可报销特殊门诊费1500元?
4.仔细对比了广府发〔2017〕4号、广人社发〔2017〕7号和广劳社医〔2011〕13号、广人社发〔2012〕28号之间的规定,发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比以个体户身份参保(只保住院)要合算,对否?若理解不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以个体户身份参保(只保住院)之间的差异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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