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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现依据政策回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41号)规定: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及其全部在职正式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离岗待退人员,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制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制后参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办法执行。
二、原机保试点期间缴费处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规定:在职参保缴费人员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如有疑问,请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联系方式:0839-3305130。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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