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信件查看
信件主题 生育津贴标准
写信时间 2018/2/28 19:41:56 回复时间 2018/3/21 16:52:17
信件内容 我是苍溪县某国有企业职工,2017年9月在苍溪县人民医院剖宫产生育一子,出院时共报销医疗费五千二百余元,今日单位通知医保局将生育津贴划到了单位账户,共113天生育津贴,单位讲要减去这113天单位所发的工资以及出院时所报销的五千二百多块钱。所以在这里咨询三个问题:一是,《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1月22日(第六次修正)明确了产假为158天,以及难产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增加30天,共计203天产假,为何报销的是113天津贴,这个数字怎么解释的? 二是,单位要扣减所发的工资这个懂,为啥要扣减出院时报销的五千多块钱?请问是否合法! 三是,据我了解生育津贴为该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请问是否正确?如正确为何我单位同一年生育的津贴标准不同?谢谢
回复内容 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3月初由于我局门户网站域名变更,局长信箱部分信件现未导入新网站的局长信箱栏目下,导致未能及时回复你的来信,给你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现就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广人社发〔2014〕14号)文件规定: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其中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联系0839-5233055,感谢对我局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1日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39-3304759 传真:0839-3305419
邮箱地址:gyrsxczx@foxmail.com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500号 政府网站标识:5108000010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59号